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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: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,英文译名为:Tianjin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,标明本协会英文缩写为tjada。 第二条:本协会是全市性汽车产业链的社会团体,由从事汽车销售为主体的,汽车经营业,旧机动车交易业、汽车经纪业、汽车置换业、汽车鉴定评估业、汽车俱乐部、汽车装饰美容及用品销售服务业、汽车有形市场、相关科研教学单位、相关媒体、网站等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,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,受国家法律保护,负有民事责任。 第三条: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,按照“公正、协商、服务”的原则开展工作,在政府和从事汽车流通企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;对外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,对内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,加强行业自律,维护行业竞争秩序,自我激励,自我约束,自我发展,自我完善;接受政府委托,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,促进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健康、蓬勃地发展。 第四条:本会接受天津市商务委(以下简称商务委)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团管理局(以下简称市社团局)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:加强和完善党的建设,确保协会健康有序发展。 第六条:本会办公地点: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493号(奥迪4S店后院一楼)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: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 (一)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、政策、法规、条例及本会章程,协助政府制(修)定有关汽车流通的发展规划、政策、法规及地方、行业标准,并推动其贯彻执行; (二)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加强行业自律,反对不正当竞争,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,促进汽车流通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; (三)开展行业调查,研究行业发展方向,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汽车流通行业发展现状、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,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、技术、产业、市场导向工作; (四)广泛开展汽车流通行业学术交流;积极开展汽车流通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; (五)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,组织国内外汽车新产品、新技术展览、展销,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; (六)根据需要,按有关规定开办相关的经营实体; (七)定期发布我市汽车流通行业信息,为会员提供政策、经济和信息服务; (八)开展有益于本协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: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%。 第九条: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;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; (七)热爱本协会从事的事业。 第十条: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 三 )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。 第十一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(六)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; 第十二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(六)自觉遵守行规行约,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; 第十三条: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,每一会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。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。 第十四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,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五条:会员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 第十六条: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; (五)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 (六)决定终止事宜; 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七条: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八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商务委审查,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十九条: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二十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会长1名,副会长1-12名,秘书长1名;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3人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二十一条: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二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经会长或1/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 第二十三条: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 第二十四条: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五条: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经会长或1/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 第二十六条: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秘书长为专职;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七条: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商务委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八条: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市商务委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九条: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三十条: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三十一条: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:本会经费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三条: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第三十四条: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五条: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六条: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七条: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三十八条: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市社团局和市商务委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九条: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四十条: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: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四十二条: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市社团局核准后生效。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: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:本章程经2013年3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|